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细则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
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深入推进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湘发〔2014〕24号)《中共常德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常发〔2015〕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党委(党组)、纪委(纪检机构)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三条 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纪委(纪检机构)落实监督责任要坚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业,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依纪依规开展执纪监督问责。
第二章 党委(党组)主体责任
第五条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的主要责任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的部署要求,定期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细化分解任务,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分工,推动任务落实。每年工作任务分解由党委(党组)行文。党委(党组)每年专题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少于4次。
(二)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改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机制,完善考核评价体系,督促下属单位充分履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工作格局。
(三)完善党委(党组)依法决策机制,认真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建立健全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配套制度,推动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加强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事项和重点对象的监督。
(四)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完善拟提拔任用干部任职前征求纪委(纪检机构)意见制度,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完善选人用人全程监督措施。深入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说情打招呼、档案造假等问题。加强选人用人检查,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和干部“带病提拔”等问题倒查机制,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五)认真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市委十项规定以及区委关于改进干部作风相关规定的贯彻落实,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复发反弹,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健全领导干部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机制,着力解决一些领导干部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问题。
(六)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大腐败案件查办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严惩腐败高压态势。支持纪委(纪检机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加强队伍建设,认真落实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各项举措,为纪委(纪检机构)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七)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规定,强化制度的廉政风险防控作用,强化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行业协会兼职,规范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出国定居。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切实解决超标准享受待遇等问题,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
(八)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和新闻宣传工作长效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总体部署,作为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和基层党组织“三会一课”的重要内容,作为区委党校的必修内容。各级党委(党组)每年专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内容不少于2次,开展警示教育不少于1次。落实新任领导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制度和廉政培训制度。对党员干部身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
第六条 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担负起亲自主抓、直接推动、全面落实的总责,主要责任是:
(一)负责落实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积极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定期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工作。
(二)亲自组织并主动参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任务。
(三)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及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教育监管,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及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确保管好班子、带好队伍。
(四)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管好自己、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第七条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主要责任是:
(一)协助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按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积极指导分管联系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加强班子成员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合力。
(二)对分管联系部门、分管领域党员干部加强经常性教育,定期或不定期对分管联系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
(三)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坚持以身作则,管好自己、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纪委(纪检机构)监督责任
第八条 纪委(纪检机构)领导班子的主要责任是:
(一)在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下级纪委(纪检机构)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制度,及时向党委(党组)汇报上级纪委有关工作要求、报告反腐败重大工作情况,及时贯彻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的工作部署,加强沟通协调,切实解决落实“两个责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三)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和市委十项规定及区委改进干部工作作风的规定执行情况的督查,建立作风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反对“四风”监督检查长效机制。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行为,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持续强大震慑。
(四)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坚持“抓大不放小”。严格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制度。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管理和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纪检机构)加强查办案件日常督导工作机制。建立办案责任追究制度、案例指导制度。加强执纪执法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揭露、发现、查处机制,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
(五)监督同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探索纪委对同级党委进行监督的有效途径。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履责用权情况的监督。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情况的监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对有失职行为的领导干部严格问责。
(六)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以及廉政文化建设的组织协调。坚持抓早抓小,对党员干部存在的作风、纪律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加大诫勉谈话力度,防止问题演变。深入开展典型案件剖析,以案明纪,强化警示,形成震慑。
(七)按照“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明确纪委职责定位,聚焦主责主业。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方法,健全完善监督执纪相关配套制度,切实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纪检机构)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度,严肃查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带头正风肃纪,切实防止和解决自身建设中的问题。
第九条 纪委书记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要敢于担当,推动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党风廉政建设中心任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职能,坚决惩治腐败。要力行力改,落实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两个为主”“两个全覆盖”等要求,做到亲自研究部署、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办反腐败各项工作。要以身作则,勤政廉政,管好自己、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抓好队伍建设,切实担负起监督执纪问责的责任。
第十条 纪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所分管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加强工作研究部署和检查指导,加强廉洁自律和对干部的管理教育。班子成员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督执纪问责的合力。
第十一条 纪检机构负责人对纪检机构全面履行监督职责负主责,要主动适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形势与任务,严格落实在党委(党组)中“四个不分管”的工作制度,集中精力抓好所在(驻在)部门或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做到善于监督、敢于执纪。同时,严格对纪检机构干部的教育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机构)要对其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和任务分解、信访举报核查情况和案件查处情况报告、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年度履责情况报告等重要责任事项,必须亲自把关,提出审阅意见并签名负责,作为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党组)、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纪检机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十三条 每年年底前,各级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各级纪委(纪检机构)必须将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情况,分别向区委和区纪委进行书面报告。区委、区纪委结合报告情况,适时分别听取有关党委(党组)、纪委(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工作报告。书面报告分别建档留存。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合年终工作考评和责任制考核,围绕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作风建设、个人有关事项和廉洁从政情况等方面内容,撰写述责述廉报告,进行大会或书面述责述廉。坚持和完善乡科级党政正职向区纪委全委会述责述廉并接受评议质询制度,评议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结果评定和奖惩使用的依据。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责述廉报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党委,同时抄送上一级纪委、组织部。
第十五条 坚持把廉政谈话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任职前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必经程序。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党委(党组)其他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1次。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根据掌握的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情况,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约谈,指出其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风建设、廉洁从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其及时整改纠正。各级纪委(纪检机构)负责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下一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听取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情况。廉政谈话和约谈情况要建档立卷。
第十六条 加强对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常规巡查监督内容,着力发现问题。对“两个责任”落实不力、群众反映问题比较集中、作风和腐败问题比较突出的部门和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巡查督查。
第十七条 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检查考核。每年由区委、区政府领导带队,对各乡镇、街道和区直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将党委(党工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纪委(纪检机构)落实监督责任情况作为检查考核重点内容,检查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核,并在“廉洁武陵网”予以公布,对存在问题的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直至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严格落实《湖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建立责任追究案件情况季度报告制度和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制度。对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导致组织涣散、纪律松驰、“四风”问题突出,或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发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实行“一案三查”,在查办当事人违纪违法责任的同时,一并调查追究单位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乡镇、街道和区直各单位要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落实“两个责任”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